(2016)粤2071民初2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220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学,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17号叠翠家园3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2。投资人:刘建新,该酒吧总经理。被告:刘建新,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浩,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以下简称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被告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是被告星河传说酒吧侵犯了其享有权利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其要求被告刘建新对被告星河传说酒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原告监制发行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收录了《约定》、《爱我久久》、《城市蓝天》、《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在不远处等你》、《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梦醒时分》、《一生守候》、《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明明白白我的心》等12部音乐电视作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滚石音乐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与滚石音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未经原告许可,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音集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合法出版物光盘及光盘复制品,专辑封面;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滚石音乐公司出具的声明;3.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105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光碟。被告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辩称,一、2014年3月份,我方已将原有的六间KTV房间拆除并改建成酒吧,仅剩下一间KTV房用于招待相熟的朋友。二、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12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并且明显过高。1.我方KTV房间经营时间短,经营数额少。我方自2012年9月28日成立,KTV房间原有六间,但KTV营业时间仅有一年多,2014年3月我方将KTV房间拆除并改建成酒吧,仅剩下一间KTV房用于招待相熟的朋友,该房间并不产生营利,我方收取的仅为餐饮费用;2.我方使用的歌曲系统是运营商提供的,我方只是歌曲系统的购买者,并非录入歌曲的操作者,歌曲的增加或删除均由运营商操作,我方没有侵权的故意,并非真正的侵权人。三、涉案的大部分音乐电视的画面基本为歌手演唱的再现及其照片的画面剪辑而成,当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音乐旋律和歌词,画面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因此,涉案的音乐电视大部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应属于录像制品,原告以我方侵害了其作品放映权为由,对音乐电视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四、星河传说酒吧是个人独资企业,刘建新是其投资人,根据法律规定,刘建新只应对星河传说酒吧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就其辩解,被告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音集协监制发行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收录滚石音乐公司制作的多部音乐电视,阿牛、陈淑桦、成龙等人演唱的《约定》、《爱我久久》、《城市蓝天》、《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在不远处等你》、《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梦醒时分》、《一生守候》、《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明明白白我的心》等12部音乐电视被收录在内。《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外包装上载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且该出版物内页标示涉案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均为滚石音乐公司。音集协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音乐公司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音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滚石音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若期满前六十日滚石音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5年1月28日,滚石音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8月21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刘和林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报称,广东省中山市的部分卡拉OK在经营中擅自营业性使用了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故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9月23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作出(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105号公证书,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2015年8月24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关某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宇辰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刘和林、刘志敏一起来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叠翠家园××栋店面标识为“BIGAPPLE大苹果”的场所,刘和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前台办理了相关手续,公证人员随同刘和林、刘志敏一起进入该场所一层“138”房间进行消费。首先,公证人员对刘和林提供的用于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摄像设备的储蓄空间为空白;随后,刘和林在该房间内设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涉案12首歌曲在内的共计133首歌曲,并同时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133首歌曲播放过程及画面内容进行了摄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刘和林向该场所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盖有“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录像完毕后,公证处将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于公证处,另三份由公证人员密封后交由申请人保管。公证取证后,音集协于2016年1月6日起诉了其中的28部音乐电视,案号为(2016)粤2071民初317-319号,后又于2016年10月21日起诉了其中的36部音乐电视,案号为(2016)粤2071民初22205-22209号。经比对,2015年8月24日在星河传说酒吧现场摄录的涉案音乐电视的表演者、词曲、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音乐电视相同。另查,星河传说酒吧成立于2012年9月28日,企业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刘建新,投资额是10万元,经营场所是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17号叠翠家园3幢1-3层,经营范围是冷热饮品制售(具有表演功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星河传说酒吧曾申请追加杨泽荣、何字伟、冼国洲、杨妙德、陈静涌、吕秀玲为本案共同被告,理由是星河传说酒吧是杨泽荣、何字伟、冼国洲、杨妙德、陈静涌、吕秀玲实际投资成立,该六位被申请人均为隐名股东,应对星河传说酒吧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此,星河传说酒吧向本院提交股东协议书及其附件一份,该股东协议书落款全体股东签名处有杨泽荣(HenryYoung)、何字伟、冼国洲、杨妙德、陈静涌、吕秀玲等人的签名,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股东协议书载明:公司名称为星河传说酒吧,住所地为中山市西区升华路××叠翠家园××栋,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总股份24股,每股25万,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股东协议书附件一载明股东资料如下:许建乐,出资额150万;杨泽荣,出资额150万;何字伟,出资额100万;冼国州,出资额50万;杨妙德,出资额50万;陈静涌,出资额50万;吕秀玲,出资额50万。星河传说酒吧没有提供上述协议书的原件。音集协则认为即使该协议书属实,因该协议书只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系,不同意追加该六人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泽荣、何字伟、冼国洲、杨妙德、陈静涌、吕秀玲并非本案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裁定驳回了星河传说酒吧的追加被告申请。另,星河传说酒吧主张其使用的点播系统系向第三方购买,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购买凭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包装上标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内页上列明了20张光盘所含音乐电视的名称及演唱者,并标明涉案音乐电视著作权人均为滚石音乐公司,在星河传说酒吧、刘建新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滚石音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享有合法的著作权。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与滚石音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音集协已经依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的相关权利;且音集协提交了滚石音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声明一份,声明的内容为滚石音乐公司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因此,相关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故本院认定音集协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而音集协获得的相关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音集协依法委托公证部门对星河传说酒吧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公证取证的过程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星河传说酒吧的合法权益,星河传说酒吧也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作出(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105号公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星河传说酒吧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的点播服务。经比对,星河传说酒吧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系相同音乐电视。因音集协明确其主张的系作品的放映权,故前述音乐电视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音集协享有放映权的基本前提。本案中,《约定》、《爱我久久》、《城市蓝天》、《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梦醒时分》、《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等9部音乐电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音乐电视的画面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滚石音乐公司作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依法拥有有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音集协根据授权,依法取得上述音乐电视的放映权的授权。星河传说酒吧未经音集协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放映上述作品,侵犯了音集协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由于星河传说酒吧未举证证明其已停止侵权,故音集协请求法院判令星河传说酒吧停止侵权,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而《我在不远处等你》、《一生守候》、《明明白白我的心》等3部音乐电视基本没有故事情节,音乐电视的背景画面较为简单,主要是通过镜头拉伸、片段剪辑、机位改变、场景移换等摄制方式拍摄歌手,缺乏导演和制片者的个性化创作,起主要作用的是音乐旋律和歌词,观众欣赏的主要不是由画面构成的视觉作品,画面只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尽管上述音乐电视的拍摄者也要付出一定与个性和智力劳动创造有关的劳动,但其创造性程度很低,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音集协以星河传说酒吧侵害了其作品放映权为由对上述3部音乐电视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星河传说酒吧辩称其使用的点播系统系向第三方购买,但就此未能举证,更未能证实其向第三方购买的点播系统取得了著作权使用许可,故对于星河传说酒吧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由于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星河传说酒吧因侵权而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星河传说酒吧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星河传说酒吧应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7200元。星河传说酒吧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建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在星河传说酒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刘建新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约定》、《爱我久久》、《城市蓝天》、《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妈妈的爱有多少斤》、《梦醒时分》、《爱的进行式》、《聪明糊涂心》等9部音乐电视的点播,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7200元,如被告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由被告刘建新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由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刘建新对被告中山市西区星河传说酒吧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温超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