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陶然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然,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733号原告:陶然,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然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然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然负担。审判员 曲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