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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满仓与王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仓,王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517号原告:李满仓,男。被告:王贺祥,男。原告李满仓与被告王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满仓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满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满仓负担。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