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满仓与王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仓,王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517号原告:李满仓,男。被告:王贺祥,男。原告李满仓与被告王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满仓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满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满仓负担。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