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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SandraLuciaJunkers与上海钻诺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SandraLuciaJunkers,上海钻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SandraLuciaJunkers,女,1968年5月31日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钻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668号。法定代表人:李圣用,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SandraLuciaJunkers(以下简称琼克斯)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钻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琼克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被上诉人钻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圣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琼克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被控侵权产品虽不含有螺栓,但螺纹连接结构没有螺栓是不可能实现其功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在使用中必然与螺栓一起工作。2.垫片通过压配合与其他部件连接,和垫片通过花键与其他部分连接,这两种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联想到的技术,而且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给出了垫片可以采用花键与其他部分连接的选择方案。3.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基本一致,都是通过各衬套相配合,将垫片抵靠连接元件的表面,达成垫片不转动、螺栓仅作轴向移动的功能和效果,两者差异之处仅在于部件的内部连接方式和外观形状,但这些差异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并不影响两者本质一致的认定。4.涉案专利是通过一系列的基本机械原理的巧妙组合设计,达到“仅螺栓作轴向移动”的使用效果,而构成专利的各单个部件及单个部件之间的机械连接,都属于公知常识,并不属于专利的保护对象,因此不能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定为具体的部件和部件之间的具体机械连接方式,组成涉案专利各部件及其之间的连接所构成的整体技术方案,才是涉案专利的保护对象。5.涉案公证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项目分析报告已经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综上,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错误认识并错误适用法律,导致一审判决结果错误。钻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琼克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钻诺公司停止侵权;2、在江苏、上海新闻媒体刊登道歉声明;3、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专利分析费5万元、律师费3万元及差旅费1万元等)9万元,以上合计59万元。事实与理由:琼克斯之夫约翰·K·琼克斯(JohnKJunkers)发明了一种螺纹紧固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于2007年5月16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ZL0112××××.8。因约翰·K·琼克斯于2014年3月去世,其涉案专利权的财产权益由琼克斯继承。该专利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销售达2亿元。2011年,该专利产品在中国的代理商经过调查,发现钻诺公司向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公司)销售了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的《项目分析报告》,可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涉案发明专利权方面的事实2001年7月5日,约翰·K·琼克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名为“螺纹紧固件”的发明专利权申请,于2007年5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12××××.8。该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为独立权利要求。琼克斯在诉讼中主张权利要求1、3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螺纹紧固件,包括:螺栓;包括至少一个衬套的螺母,所述螺栓螺纹拧入该衬套内;以及垫片,该垫片有一底部支承表面,用于抵靠在将用该螺纹紧固件彼此连接的至少两个元件中的一个的表面上,所述垫片压配合装在该螺纹紧固件的一部件上,这样,当作用力和反向的反作用力施加在螺纹紧固件的部件上时,所述垫片不转动,同时所述螺栓也不转动,而仅轴向运动”;权利要求3内容为:“一种螺纹紧固件,包括:一螺栓;一垫片,该垫片有一底部支承表面,用于抵靠在将用该螺纹紧固件彼此连接的至少两个元件中的一个的表面上;以及一螺母,该螺母包括一内衬套和一外衬套,所述螺栓螺纹拧入该内衬套内,该外衬套与所述内衬套螺纹啮合,并有一个抵靠在所述垫片的上支承表面的表面,所述垫片具有一内表面,并通过所述内表面被压配合装在所述内衬套上的一外表面上,这样,当作用力和反向作用力被相应地施加在所述外衬套和所述垫片上时,所述垫片不转动,同时所述螺栓也不转动,而是仅轴向运动。”专利说明书有如下内容:“当该螺纹紧固件根据本发明设计时,该垫片有圆形内孔,这样,该垫片可以压配合到该螺纹连接件的其它部件的圆形部分上,例如在内衬套的圆形部分上或在螺栓的圆形部分上。根据本发明的螺纹连接件的螺母的制造成本比有花键连接的螺纹连接件的制造成本低25%,比需要两个反作用轴的螺母的制造成本低大约15%,因为垫片的外径可以为圆形。”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2)纽领认字第0019127号公证认证文件显示,约翰·K·琼克斯委托吴江南在中国境内保护其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中国专利及相关权利,有权就专利侵权事宜调查取证,向中国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投诉、报案及向法院、仲裁委员会提起各种诉讼,并有转委托权。约翰·K·琼克斯在美国公证人面前签署了上述委托授权书。(2014)纽领认字第00344543号公证认证文件显示,约翰·K·琼克斯于2014年3月14日去世,其财产由琼克斯继承。琼克斯在美国公证人面前签署了有上述内容的证明。(2014)纽领认字第0034544号公证认证文件显示,约翰·K·琼克斯去世后,琼克斯依遗嘱享有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五个中国专利的一切权益,有权依照中国法律规定,请求以原告地位参加本案诉讼;约翰·K·琼克斯对吴江南之授权委托书及其依照该授权委托书之一切行为继续有效。琼克斯在美国公证人面前签署了有上述内容的参加诉讼申请书。上述三份文件均由美国公证人出具宣誓文件,证实签署人的身份、签署行为及文中内容真实正确。美国政府官员及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领事分别对公证人的身份、美国新泽西州的印章及政府官员的签字进行认证。二、琼克斯诉称的侵权行为方面的事实2011年8月16日,兴澄公司与钻诺公司签订一份加工(修理)合同,约定钻诺公司向兴澄公司提供轴式反力臂液压扳手1部、四接口液压扳手泵1台、15英尺液压油管1副、机械螺母4个、机械螺母驱动1个,品牌JUNOUP,价格分别为176100元、87500元、9600元、47600元、15200元,合计336000元。钻诺公司在诉讼中确认上述产品中的机械螺母为被控侵权产品,其他产品与本案纠纷无涉。2011年12月4日上午,凯特克公司委托代理人施煜强在上海市普陀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陪同下,来到位于江阴市滨江东路二九七号兴澄公司一号门,分别填写会客单后进入该厂区,来到五号门时,一名工作人员将一个金属物件(表面印有“JUNOUP”字样)进行拆分,施煜强使用公证处的照相机对拆分前后所得的各部件进行拍照。此后经五号门进入厂房内的一个工作间,对零部件货架上取下一个金属物品(表面印有“MAXPressure10000PSI”、“JUNOUPIdeasForBolting”)及一个贴有标贴的物品进行拍照。施煜强离开工作间后,将会客单交由被访者签名,并对会客单拍照及交由门卫后离开。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监督,并进行拍照记录。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以上述公证书项下的照片作为对比物,琼克斯的出庭专家凯特克公司技术副总经理徐君琦、技术总监王剑波,钻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圣用分别发表了比对意见。根据照片内容,被控侵权产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外衬套,内衬套和垫片。其中,外衬套的外部为较粗的花键,内部有螺纹;内衬套外部的螺纹与外衬套相连接,下部的花键与垫片相结合,内部有螺纹;垫片的内部包含花键,与上述内衬套的花键相结合,外部呈六边形。比对中,双方一致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本身不包含螺栓及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花键连接方式为现有技术。琼克斯确认权利要求1、3中的“压配合”之意为过盈配合关系。2013年6月,约翰·K·琼克斯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认为钻诺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请求对此进行查处。钻诺公司接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答辩通知书后,书面答辩称无法确认请求人的授权请求合法性及公证书中涉嫌侵权产品为其产品,其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等。2013年8月3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基于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对投诉事宜作了结案处理。2012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一份项目分析报告,项目名称为ZL0112××××.8专利比对及侵权分析报告,委托方为凯特克公司。报告认为,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被比对象为螺纹紧固件,有“衬套、螺母、垫片”等技术特征,未看出有“螺栓”及“垫片抵靠在将用该螺纹紧固件彼此连接的至少两个元件的一个表面上”的技术特征,但根据所属技术人员的常识,被比对象是必然使用螺栓或等同物来与内衬套、外衬套组成的螺母配合的,且“螺栓螺纹拧入该衬套内”;被比对象需要连接元件的时候,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垫片在使用过程中必然要“抵靠在将用该螺纹紧固件彼此连接的至少两个元件的一个表面上”,因此被比对象的技术方案包含这两个技术特征。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应知道被比对象可以具有“当作用力和反向的反作用力施加在螺纹紧固件的部件上时,所述垫片不转动,同时所述螺栓也不转动,而仅轴向运动”的技术效果。所以被比对象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比,被比对象包含“外衬套、内衬套、螺母、垫片、施加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装置”等技术特征,未看出有“螺栓”及“垫片抵靠在将用该螺纹紧固件彼此连接的至少两个元件的一个表面上”的技术特征,但如前所述,被比对象应包含上述技术特征,亦有“当作用力和反向的反作用力施加在螺纹紧固件的部件上时,所述垫片不转动,同时所述螺栓也不转动,而仅轴向运动”的技术效果。所以被比对象落入了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该报告还注明仅供决策者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凯特克公司为此支付了检索费5万元。此外,琼克斯提交的发票等显示,凯特克公司支付了3万元律师费、公证费5000元及相应的住宿费及交通费用。琼克斯诉讼中陈述,由于委托人是外方,在中国无办事机构,故由凯特克公司代为垫付了上述费用。三、钻诺公司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方面的事实钻诺公司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显示,该专利名称为“伸长和放松螺栓的方法”,发明人为约翰·K·琼克斯,专利号为5341560,申请日为1993年4月22日,专利日期为1994年8月30日。权利要求1为:“一种伸长和放松螺栓的方法,所述螺栓有一条轴线,并且设置在一个物体上,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连接所述螺栓与第一部件,该部件上仅作轴向运动,从而沿轴向拉螺栓,使其伸长,进而将其拉紧在所述物体上或放松螺栓;通过连接所述第一部件与横向运动的第二部件使所述第一部件只作轴向运动;一个摩擦元件与至少一个部件配合,以改变部件之间的摩擦,使一个部件的摩擦高于另一个部件的摩擦,使所述第二部件不与所述摩擦元件连接,而是相对于所述摩擦元件自由转动,同时与后者自由对接;并向至少一个部件施加垂直轴向的作用力,借此使所述第二部件横向运动,并使所述第一部件只作轴向运动,从而使所述螺栓在轴向运动,进而伸长所述螺栓。”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双方关于此问题的主要争议在于以下两点: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螺栓这一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垫片与内衬套的配合关系是否为权利要求1、3中的“压配合”技术特征。双方对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3其他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方面没有异议。关于第1点,琼克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没有螺栓,但在使用时必须使用螺栓,用螺栓拧入衬套内,与螺母连接,否则无法起到紧固设备的作用;钻诺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包含螺栓,与涉案专利相比明显少了这个特征。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不包含螺栓,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琼克斯亦认为此类产品一般不带有螺栓,客户如有需求可以配螺栓。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在使用时必然要配螺栓,否则起不到紧固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技术功能,但在权利要求有明确内容的情况下,依照上述判定规则,不应从权利要求中省略或排除螺栓这一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螺栓,两者技术特征即存在不同。同时,就本案而言,即使在正常使用状态下,被控侵权产品的螺栓亦非钻诺公司制造和提供,不能将他人的行为归为钻诺公司的行为,并据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中的螺栓这一技术特征。关于第2点,琼克斯认为,涉案专利中“压配合”是指机械配合中的过盈配合,只是配合关系,与垫片是否为花键形状无关;涉案专利的垫片为圆形内孔,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花键形状是在圆形上有均匀的凸起,也属于圆形。同时,琼克斯也认可根据专利说明书内容,垫片内圈是内圆形,其与螺纹紧固件其他部件的外圆相连接,其连接方式并不是花键连接,但花键连接亦落入其范围;钻诺公司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有垫片有圆形内孔的表述,并有该发明中垫片与紧固件部件的连接方式在成本上比花键连接有优势的表述,而被控侵权产品是花键连接,故两者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一审法院对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首先,机械加工和制造过程中,轴和孔的配合一般有间隙配合、过渡配合、过盈配合这三种配合关系。如孔的公差带完全在轴的公差带之下,也就是孔径小于轴径时,必须要采用特殊工具或利用热胀冷缩原理进行挤压的过盈配合,而采用花键进行连接的,一般是轴径小于孔径,此时配合关系应为间隙配合。涉案专利用了“压配合”一词,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该技术术语是指较紧的过渡配合和过盈配合,而非间隙配合。琼克斯在比对中亦确认“压配合”是过盈配合。因此,“压配合”一词的准确解释应为过盈配合,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间隙配合并不相同;其次,在过盈配合的情况下,产品一般难以拆卸,而产品采用间隙配合则具备易拆卸性。通过公证书内容可以看出,工作人员成功地将垫片与内衬套分离,垫片内圈与内衬套外圈均为对应的花键,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产品在花键连接状态下的易拆卸性,其配合关系不可能是压配合;第三,在等同认定方面,涉案专利的配合关系与被控侵权产品的配合关系在配合形成方法、可拆卸性、扭距大小等方面存在不同,为不同的配合关系,应当视为两种不同的手段。两者虽然均可实现轴孔连接的功能,但在配合紧密度上,前者显然会优于后者,因此两者有着不同的技术效果,故后者对于前者而言,并不构成等同替换;第四,根据专利说明书内容,涉案专利采用的垫片内圆形设计,可以使垫片压配到内衬套的圆形部分上或在螺栓的圆形部分上,比花键连接降低了20%成本。该段文字充分说明垫片与内衬套之间通过花键连接的配合关系为现有技术,并且是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而被控侵权产品垫片内圈与内衬套外圈以花键形式连接,该连接方式为现有技术,双方对此亦予以确认。等同判定中,等同替换技术不应为现有技术,因为将已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技术特征认定为等同技术特征的话,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花键连接配合关系亦不构成等同替换;第五,花键从种类而言,可根据内外圈设置分为内花键和外花键,亦可根据键的形状分为渐开线花键和矩形花键。被控侵权产品的花键为矩形花键,其形状并非琼克斯所说的圆形,不能以花键随圆形展开就认为是花键本身是圆形的。而且,在上述配合关系不相同亦不等同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花键形状问题与涉案侵权比对亦无直接关联。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中螺栓和垫片与螺纹紧固件的其他部件之间采用“压配合”关系连接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所出具的项目分析报告,系根据凯特克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图片作出,亦未听取双方意见,其言明结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申请人参考。故上述结论不具有证明效力,并不影响涉案侵权认定。二、关于钻诺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钻诺公司认为,被控侵权技术虽与美国专利不完全一样,缺少螺栓,增加了防腐蚀帽等技术特征,但存在内衬套和垫片是通过花键连接等相同的技术特征,故内衬套和垫片之间采用花键配合连接是现有技术;琼克斯认为,花键连接是公知现有的技术,但多个现有技术组合在一起,就有可能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上述美国专利本来就是约翰·K·琼克斯的专利,钻诺公司以此无法实现涉案技术为现有技术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认为,钻诺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现有技术抗辩是针对的被控侵权技术,而非涉案专利技术。现有技术对比中,钻诺公司提供的比对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应当体现为与被控技术相对应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不应只有一个或某几个的技术特征,更不能用多个比对文件中的技术特征累加成所谓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本案中,上述美国专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是适格的比对文件,但该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不完全相同,钻诺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仅凭被控侵权技术与上述美国专利技术之间存在个别相同的技术特征,无法支持其现有技术抗辩的成立。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每个技术特征均为现有技术,但钻诺公司提供的对比物如不能证明上述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其现有技术抗辩依然无法成立。综上所述,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琼克斯要求钻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SandraLuciaJunkers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SandraLuciaJunkers负担。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涉案专利的说明书部分记载:“已知的螺纹紧固件包括螺钉和螺母,该螺钉和螺母至少一个衬套和垫片。这样的紧固件例如在本申请人的序列号为09/033790的美国专利申请和本人申请的美国专利No.5341560和5640749中进行了说明。其中有三种类型螺纹紧固件。在第一类型的螺纹紧固件中,垫片通过花键与两衬套螺母的内衬套相连。在另一类型中,垫片与螺栓花键连接。在第三类型中,垫片不与内衬套相连,而工具的作用力同时施加在垫片和内衬套上,或者同时施加在垫片和螺栓头上”“垫片通过花键与内衬套或与螺栓连接的制造成本高,因为它需要外花键和内花键”“因此,本发明的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上述普通类型的螺纹连接件,该螺纹连接件避免了现有技术的缺点”“根据本发明的螺纹连接件的螺母的制造成本比有花键连接的螺纹连接件的制造成本低25%”。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若构成专利侵权,钻诺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首先,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及保护范围的确定。本院认为,在进行权利要求解释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结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的含义,以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现有的螺纹连接件中,存在“垫片通过花键与内衬套或与螺栓连接”的螺纹连接件,但这种螺纹连接件的制造成本高,而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就是为了克服上述缺点。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内容可知,涉案专利是通过“垫片压配合装在该螺纹紧固件的一部件上”,从而不需要在垫片或者螺纹紧固件的其他部件上开设键槽,实现涉案发明降低制造成本的目的。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垫片压配合装在该螺纹紧固件的一部件上”就不能再解释为“垫片通过花键与内衬套或与螺栓连接”,否则会把专利所要克服缺陷的现有技术方案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导致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其次,根据公证照片所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来看,被控侵权产品垫片与内衬套之间是通过花键连接,因此,根据本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作的解释,被控侵权产品的“垫片与内衬套之间是通过花键连接”技术特征,不能再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垫片压配合装在该螺纹紧固件的一部件上”相应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钻诺公司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综上所述,琼克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0元,由琼克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代理审判员  顾正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雨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