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魏某、王某某、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魏某,王某某,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窦某某。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王某某、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魏某、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窦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某于2017年1月10日兑付案件款11000元,于2017年4月6日兑付案件款20000元,下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追偿。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魏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