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安茂峰,安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757号申请人: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胜利路西段北侧新世纪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邓卫功,经理。委托代理人:康联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李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安茂峰,经理。被申请人:安茂峰,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安伟,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商丘市泓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安茂峰、安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申请人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1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