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953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13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穆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文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