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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秋华与被执行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秋华,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贺秋华,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莲,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昱婷,曾用名王娉婷,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巧林,女,192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秋华与被执行人张文莲、王昱婷、刘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道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