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存霞与陆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存霞,陆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2057号原告蒋存霞,女,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学保,男,生于1966年5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白马乡白路村四队。系原告丈夫。被告陆龙,男,生于1981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对原告蒋存霞诉被告陆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宁0521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其他原因,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3页表述”书记员书记员”更正为:”书记员彭继苹”。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继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