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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存霞与陆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存霞,陆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2057号原告蒋存霞,女,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学保,男,生于1966年5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白马乡白路村四队。系原告丈夫。被告陆龙,男,生于1981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对原告蒋存霞诉被告陆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宁0521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其他原因,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3页表述”书记员书记员”更正为:”书记员彭继苹”。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继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