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洪玉与谷小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玉,谷小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4146号原告:杨洪玉,女,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谷小碧,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川,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玉与被告谷小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8元,减半收取6674元,应由原告杨洪玉负担。因杨洪玉经济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陈国胜审 判 员 李培明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