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基祥与被告蒋朝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基祥,蒋朝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252号原告:冯基祥,男,195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启武,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朝宏,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基祥诉被告蒋朝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基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基祥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冯基祥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