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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基祥与被告蒋朝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基祥,蒋朝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252号原告:冯基祥,男,195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启武,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朝宏,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基祥诉被告蒋朝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基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基祥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冯基祥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