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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启华与被执行人张钊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华,张钊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朱启华,男,汉族,1948年8月11日出生,住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钊源,男,汉族,1947年8月19日生,住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朱启华与被执行人张钊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栖迈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启华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栖迈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栖执字第822号,后该案恢复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107年4月1日,朱启华又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已就本院生效的(2012)栖迈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不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启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