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惠芳、庄佩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芳,庄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惠芳,女,194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庄佩珠,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惠芳与被执行人庄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欲与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自行协商解决,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灿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