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真兵与董学礼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兵,董学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193号原告张真兵。委托代理人程国宏(特别授权),大冶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学礼。委托代理人卢建良、余丽,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兵与被告董学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真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真兵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真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850.00元,由原告张真兵负担。审判员 黄宇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