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与东方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车辆有限公司,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眉山车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车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支付货款240万及违约金,诉讼费30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中查封的车辆实际由申请人控制,因无车辆合格证本案暂不宜处理。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