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全喜非法持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全喜,男,1962年11月18日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现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曾于1989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5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取保候审。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全喜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全喜死亡。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新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