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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银翔经济发展中心、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银翔经济发展中心,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银翔经济发展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迎安里*号楼11门屋顶层01。法定代表人:高敬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凤熠,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号假日广场*层。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男,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天津市银翔经济发展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四初字第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