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苗波、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波,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苗波,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茂锬,经理。申请执行人苗波与被执行人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4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财产所在地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且文登区人民法院有以威海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正在执行中,故将该案指定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仲裁委员会(2016)威仲字第411号裁决书由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升臣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明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