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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方小刚、韦志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刚,韦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方小刚,男,1989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韦志森,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权利人方小刚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方小刚与韦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韦志森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韦志森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韦志森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韦志森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韦志森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韦志森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韦志森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方小刚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志森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方小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小刚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志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