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秋明与彭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明,彭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13号之一原告:李秋明,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彭建明,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李秋明诉被告彭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曾于2017年1月11日裁定中止。2017年4月19日,原告李秋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秋明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明撤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李秋明负担。审判员 严尤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