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曹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曹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11号原告:王春梅,女,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曹建涛,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址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春梅与被告曹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王春梅未能提供曹建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曹建涛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曹建涛现住址不明,王春梅不能提供曹建涛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认定王春梅起诉的曹建涛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梅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由本院退还给王春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光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