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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曹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曹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11号原告:王春梅,女,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曹建涛,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址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春梅与被告曹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王春梅未能提供曹建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曹建涛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曹建涛现住址不明,王春梅不能提供曹建涛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认定王春梅起诉的曹建涛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梅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由本院退还给王春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光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