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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利与云加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云加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838号原告周利。被告云加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诉被告云加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朝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