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祥华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祥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72号罪犯林祥华,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祥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林祥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玉环、李斌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祥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祥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祥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祥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祥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祥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