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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飞琴、丁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飞琴,丁华祥,丁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丁飞琴,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丁华祥,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丁建波,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562号丁飞琴与丁华祥、丁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华祥、丁建波尚欠申请执行人3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8600元,执行费39400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丁建波购买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慈园5号楼701室的房地产,经分配,申请执行人丁飞琴受偿2010997.85元,未受偿1689002.15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