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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579号原告:程某,女,1980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杨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9日被告杨某向原告程某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据一枚。此证据能够证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杨某向原告程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该证据客观、真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9日,被告杨某向原告程某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某向原告程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综上所述,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