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138号原告:焦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士林,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圆圆,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