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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霞、曲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曲志军,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曲志军,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涛,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曲志军、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5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付案款7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122000元,2017年4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220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55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