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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游开祥、钟佶珏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开祥,钟佶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7刑初3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开祥,曾用名尤开祥,男,1995年11月1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缪礼兵,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佶珏,男,1996年8月5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帅,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开祥、钟佶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睿、代理检察员农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开祥及其辩护人缪礼兵,被告人钟佶珏及其辩护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钟佶珏因怀疑其姐姐钟某与一男子有不正当关系,邀约游开祥等十来人去寻找该男子。得知该男子在八宝镇商贸街的“888”理发店上班后,钟佶钰、游开祥等人在原“888”理发店的位置只找到一家名为“名剪”的理发店,钟佶珏、游开祥遂用脚去踢理发店的卷帘门,老板出门询问情况并告知“888”理发店已搬走并改名为“名匠”理发店。之后钟佶钰、游开祥等人来到“名匠”理发店,钟佶钰、游开祥、苟某三人用手拍、脚踢、用石头砸“名匠”理发店卷帘门,“名匠”理发店老板黄某1遂报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八宝派出所所长指派民警廖某、陆某1、杨某、协警何某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游开祥等人了解情况时,遭到游开祥、钟佶珏等人的言语挑衅及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民警廖某手掌、小腿等部位受伤,之后游开祥、钟佶钰等人被出警民警制服并口头传唤到八宝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廖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名剪”理发店卷帘门损坏价格为人民币588.50元,“名匠”理发店卷帘门损坏价格为人民币392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户口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游开祥、钟佶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二年。被告人游开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当天其酒醉了,记不清是否得殴打着民警。辩护人缪礼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游开祥并非本案的组织者和邀约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且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建议对被告人游开祥在一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钟佶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当天其酒醉了,记不清是否得殴打着民警。辩护人刘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被告人游开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阻碍造成冲突引起,且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被告人钟佶珏没有暴力阻碍执法。被告人钟佶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由于公安民警执法不当的行为,造成被告人钟佶珏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其病情不宜关押,建议对被告人钟佶珏在一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钟佶珏因怀疑其姐姐钟某与一男子有不正当关系,邀约被告人游开祥等十来人去寻找该男子。得知该男子在广南县八宝镇商贸街的888理发店上班后,钟佶钰、游开祥等人在原888理发店的位置只找到一家名为名剪的理发店,钟佶珏、游开祥遂用脚去踢理发店的卷帘门后得知该理发店已搬走并改名为名匠理发店。钟佶钰、游开祥等人来到名匠理发店,钟佶钰、游开祥、苟某三人用手拍、脚踢、用石头砸名匠理发店卷帘门,名匠理发店老板黄某1遂报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八宝派出所民警廖某、陆某1、杨某、协警何某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游开祥等人了解情况时,遭到游开祥、钟佶珏等人的言语挑衅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民警廖某手掌、小腿等部位受伤,后民警将游开祥、钟佶珏等人制服并口头传唤到八宝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廖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名剪理发店卷帘门损坏价格为人民币588.50元,名匠理发店卷帘门损坏价格为人民币392元。案发后,被告人游开祥、钟佶珏家属赔偿了名剪理发店和名匠理发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游开祥、钟佶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人陆某4、陆某3、黄某1、苟某,农某、周某1、周某2、曹某、潘某、梁某、黄某2、何某、黄某3、钟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游开祥、钟佶珏的供述,出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照片,警察证,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开祥、钟佶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缪礼兵、刘帅提出被告人游开祥、钟佶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二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开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钟佶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吴永光审 判 员  余光武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