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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静诉王华、陈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王华,陈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第711号申请人陈静,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萝北县凤翔镇10委**组**号。被申请人王华,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房产局干部,现住萝北县8委。被申请人陈金玲,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百货大楼退休职工,现住萝北县8委。陈静诉王华、陈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华在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被申请人陈金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在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每月冻结2,500.00元,至满30,000.00元时止。冻结期间暂停支付。冻结被申请人陈金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的工资账户,每月冻结1,500.00元,至满20,000.00元时止。冻结期间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合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