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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与郭王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郭王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城广场路2号。负责人:陈耀辉,该支行行长。被告:郭王深,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诉被告郭王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雷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