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邹副彬与孟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副彬,孟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740号原告:邹副彬,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孟志勇,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邹副彬诉被告孟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孟志勇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副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副本,��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