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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本仁诉被告邓书林、马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本仁,邓书林,马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857号原告:孙本仁,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邓书林,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马秀华,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本仁诉被告邓书林、马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荣鑫审 判 员  张宏伟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