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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德贵与李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贵,李洪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346号原告:冯德贵,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凌云乡被告:李洪玉,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贵诉被告李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洪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德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德贵负担。审判员  刘晔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