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750号原告:张某甲,男,193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丙,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丁,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戊,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己,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