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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750号原告:张某甲,男,193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丙,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丁,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戊,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己,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