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253号原告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7幢16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4752559Q。法定代表人杨宝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5849。法定代表人叶志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女,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18号新苏大厦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1034064A。负责人陈思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淳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马 翼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燕(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