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某与魏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魏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551号原告:齐某,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告:魏某1,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原告齐某与被告魏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离婚;2.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3.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底开始自由恋爱,2009年8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魏某2,××××年××月××日生一子魏某3,××××年××月××日在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经中间人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思悔改。被告魏某1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底开始自由恋爱,2009年8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魏某2,××××年××月××日生一子魏某3,××××年××月××日在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也不听劝阻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恋爱、结婚到现在,已有近十年之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彼此应互相了解,感情基础较牢,且生育一子一女,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多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今后能够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应该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力修复已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被告魏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齐某与被告魏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谢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文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