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黎晏兵与施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晏兵,施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18号原告:黎晏兵,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施后远,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晏兵与被告施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晏兵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晏兵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晏兵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65.00元,由原告黎晏兵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