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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黎晏兵与施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晏兵,施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18号原告:黎晏兵,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施后远,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晏兵与被告施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晏兵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晏兵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晏兵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65.00元,由原告黎晏兵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