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广印与司云来、司海青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印,司云来,司海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152号原告张广印,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0XX****XX。被告司云来,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8XX****XX。被告司海青,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印与被告司云来、司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张广印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瑛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