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邹旭建与XX峰、孙君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旭建,XX峰,孙君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995号原告:邹旭建,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4日,住淅川县。被告:XX峰,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7日,住唐河县。被告:孙君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8日,住淅川县。原告邹旭建诉被告XX峰、孙君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旭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旭建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邹旭建负担。审判长 曹 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