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周杰与吉林省鑫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49号申请保全人:周杰,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仙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鑫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雷,该公司员工。申请保全人周杰与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鑫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周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鑫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40万元,并以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99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鑫合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40万元(请停止支付)。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周丽娜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2520元(申请保全人周杰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