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贺某与姜某、贺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姜某,贺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721号原告贺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苏利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45岁,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贺某某,男,25岁,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姜某、贺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广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