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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贺某与姜某、贺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姜某,贺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721号原告贺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苏利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45岁,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贺某某,男,25岁,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姜某、贺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怀胜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广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