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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雪媚与陈家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媚,陈家雄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546号原告:胡雪媚,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吴达能,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雄,男,香港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媚诉被告陈家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胡雪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邝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