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代诗文与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彭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诗文,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彭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47号原告:代诗文,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好平,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三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673。法定代表人:王骅。被告:彭志平,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诗文与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诗文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诗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佐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