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阮伟程、阮志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伟程,阮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阮伟程,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阮志祥,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再审申请人阮伟程与被申请人阮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伟程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2月27日阮伟程申请再审称:一、因被申请人有意误导传票送达,令再审申请人无法出庭辩护。二、被申请人所提供之所谓“借款合同”乃为被申请人暴力威逼再审申请人签署,并无事实根据,再审申请人并无向被申请人借贷过任何款项。威逼签署当晚即向当地派出所“中山市龙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当时已为再审申请人做好笔录备案。三、再审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外工作维持生计,并不是下落不明,而被申请人提供的传票送达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圣狮村二村斜坡东巷,乃与被申请人同一地址,此地址乃是当时再审申请人奶奶正在居住,如有再审申请人的传票或其他信件均由奶奶接收并会转告再审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却因为为同一地址故不让人签收,令再审申请人无法出庭辩护。四、本案中出现之证人因年龄与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不相符,无法证明再审申请人是否由被申请人出生后由其抚养至成年,此乃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再审申请人出生后由母亲抚养至3周岁再改嫁至他人,后由爷爷抚养。五、本案中出现之证人乃被申请人当时特意安排的见证人,故一切证词均为维护偏向被申请人。六、因再审申请人是通过最高法网得知此案件,故现在需申请再审,为争取公平公正的辩护。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并重新审判此案。被申请人阮志祥答辩意见称:第一点,我方提供对方住在沙溪镇星宝明珠13幢1706号的地址和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圣狮二村斜坡街东巷5号、石岐区大信附近音乐美食餐厅系阮伟程身份证的地址和工作地址;第二点,沙溪镇星宝明珠13幢1706号是我阮志祥出钱买的,但登记为阮伟程的名字,因为对方是我的侄子,阮伟程的朋友说他赌钱,对方说我是暴力胁迫,如果有的话,对方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我有暴力胁迫;第三点,我不知道阮伟程的外婆即我妈在沙溪镇星宝明珠13幢1706号是否有签收法院材料,法院是否有邮寄材料过来我也不清楚,阮伟程也从来没有找过我,都是我找阮伟程的;第四点,包括胡文杰和村里的人都知道,阮伟程是我阮志祥抚养大的,阮伟程一直也在我的房子居住,包括车牌也是我买的,对方说是爷爷养大的,这并不是事实;第五、六点,我找外婆问了很多次阮伟程在哪,外婆都不知道,我们也几乎常常在一起,阮伟程和胡文杰也经常在一起喝酒。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阮伟程表示被阮志祥打有朋友在场,被迫签借款合同时两个朋友已离开,未提供证据。确认沙溪镇星宝明珠13幢1706号和1704号(被申请人表示系其儿子名字)房是同一时间购买合并联通(双方签借款合同后被申请人进行了隔断)一起装修,曾与被申请人一家居住,由被申请人阮志祥抚养过数年。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送达地址问题,原审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住址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再审申请人工作地址邮寄诉讼材料送达未果后,又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圣狮二村斜坡街东巷5号”张贴公告,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再审申请人阮伟程表示并未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并不影响法院依法送达的效力。二,阮伟程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基于其与被申请人阮志祥的亲属关系、曾经一起生活和曾被抚养的关系、房屋购买装修居住情况,表示“借款合同”为被申请人暴力威逼所签,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阮伟程的申请,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阮伟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庆荣审判员 翟伟国审判员 何 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颖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