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武平县国土资源局、兰云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国土资源局,兰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4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肖平,局长。被执行人兰云华,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兰云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5年2月间擅自占用武平县中堡镇章丰村大垅土地兴建游泳池及附属设施(淋浴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据此于2016年11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了武国土资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被执行人兰云华将非法占用的188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章丰村民委员会。2.限被执行人兰云华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4720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送达之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缴交了罚款47200元。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拆除被执行人兰云华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由武平县国土资源局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钟书鉴审判员 王智裕审判员 林权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泉香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