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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赵永彬呙芙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赵永彬,呙芙蓉,重庆愚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02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唐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玉新,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珣,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永彬,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呙芙蓉,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重庆愚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九龙社区百成街91号,组织机构代码07725151-0。法定代表人赵永彬。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赵永彬、呙芙蓉、重庆愚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永彬、呙芙蓉、重庆愚亨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