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培喜、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喜,宋美英,刘世海,于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953号申请人:刘培喜,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宋美英,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世海,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洪友,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培喜与被告宋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培喜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社情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美英、刘世海、于洪友名下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云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赵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