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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与武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住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村三组。主要负责人:刘锦堂,该碎石场投资人。被执行人武伟,男,汉族,1985年5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与被执行人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与被执行人武伟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