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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明雪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雪,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007号原告:张明雪,男,1971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陈亮,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明雪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原告张明雪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免交。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