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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金与徐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被执行人:徐雷本院在张金与徐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2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