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金与徐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被执行人:徐雷本院在张金与徐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2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万刚审 判 员 王伟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